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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7)

更新时间:2013-10-23 14:58: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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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七节 定金责任

  一、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第二,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第三,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二、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一)定金与违约金

  在一般或许多情况下,不能同时并用。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存。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规定的,且两者的数额上的总和并不是太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用。

  (二)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三)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

  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八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一、双方违约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约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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