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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8)

更新时间:2013-10-23 14:58: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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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九节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因以下几个原因发生的:

  第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尽管很难确定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让无过错的债权人向与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由于违约责任强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责,而侵权责任则贯彻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因此在违约责任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京戏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债务人不得以“不对他人的过错负责”为理由要求免责。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许自行设立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第二,政府行为。

  第三,社会异常现象。

  第十节 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第六,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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