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十四)
更新时间:2013-10-17 14: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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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京戏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与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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