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十三)
更新时间:2013-10-17 14:26:49
来源:|0
浏览
收藏
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其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的保全是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是: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更多河北省自考动态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自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