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十五)
更新时间:2013-10-17 14: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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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包括:第一,放弃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这里,由法院推定第三人有恶意,第三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恶意。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
第三,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第二,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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