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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八)

更新时间:2013-10-16 15:03: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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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但如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二)本人的承认权

  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三)相对人的撤回权和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五)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四、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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