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七)
更新时间:2013-10-16 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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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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