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辅导资料(3)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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