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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辅导资料(2)

更新时间:2013-08-23 13:23: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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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行政法学辅导资料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规范具体适用过程中,就其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惯例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地一个渊源。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

  五、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六、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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