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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理学知识第八章:法的渊源

更新时间:2013-08-01 10:03: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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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的渊源

  【概念】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可以说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选择、简答】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多选、简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多选】渊源有几种要素,一是资源性渊源,二是进路性渊源,三是动因性渊源。

  宪法作为法律条文,是所谓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属于资源性渊源;立法属于进路性渊源。

  【单选、简答】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简答】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选择】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选择】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还可分为:直接渊源又称为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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