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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理学知识第二章:法的概念(2)

更新时间:2013-07-30 12:48: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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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简答】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 以 这样行为 → 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 该 这样行为 → 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 → 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2、[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单选、简答】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 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单选】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 控性和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③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④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多选、简单】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2、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和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

  【单选】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

  【选择】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简答】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简答】法的本质:

  ⑴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

  ⑵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既不能从“唯意志论”来理解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甚至认为法能创造社会经济关系;也不能否认法的阶级意志而仅讲法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也等于将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

  ⑶ 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简答】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简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⑴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两者是统一的。

  ⑵ 当代中国的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⑶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决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是说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研究我国法的本质应认识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制定我国法律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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