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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理学知识第三章:法的价值

更新时间:2013-07-30 12:52: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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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的价值

  【选择】法律价值: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单选】英国学者斯坦和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的价值》一书中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秩序、公平和自由

  【多选】法的价值的含义应包括1、法促进哪些价值2、法本身有哪些价值3、在价值冲突时,法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评价

  【单选】在古代西方,深受法学家著作影响的著名法典是《国法大全》

  【简答】在法律上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简答】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观点:①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②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③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如分析法学派)

  【多选、简答】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⑴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⑵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⑶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⑷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论述题】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根据实际生活说明正义是法之阙失的重要弥补者。

  1、由于正义是人类社会在道德上所追求的最高的理想,因此,将正义引入法律,法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会因之获得光明的引导,社会主体也会因而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以至高尚的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其本身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精神品格也因之获得升华。

  2、由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的价值目标,因此,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中,当法律不健全或有漏洞时候,法官可以根据实际生活的需求,运用正义处理案件,使正义转化为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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