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17)
五、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和原则
(一)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1.行政主体及利害关系人
行政程序由行政主体主持,由利害关系人参与。因此,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构成了行政程序上的主体(或当事人)。
2.行政立法:不管一个国家信奉什么样的权力分配理论,都不影响其行政机关拥有制定法规与行政规则的权力,但行政程序法是否应规定这一内容,各国(地区)的态度是不一致的。
3.听证(hearing)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听证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因为这一制度最能体现让相对人参与的公正与平等精神。在没有制定专门行政程序法的法国与英国,听证则是其“自然公正”或“合理”原则的中心制度。
4.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
海外行政法学上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所单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它接近中国行政法理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规范行政处分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中心任务,因此,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包括行政处分这一内容,但它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规范行政处分的一般原理 。
5.行政合同:亦称行政契约或公法契约,系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同行政相对人或其它行政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6.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基于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非强制性的引导活动,如劝告、希望、指导、指示、指引、鼓励等。非行政处分,属非正式行政行为。
7.法律救济: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制度,系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和补救的制度。从理论上说,它主要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大部分。由于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法,而不是支配司法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法,所以世界上各种行政程序法一般不包括司法救济。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程序法原则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方式有两类:一类是成文方式,即通过行政程序法典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另一类是非成文方式,即通过判例或法理确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前者如奥地利、美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德国、日本、中国中国澳门和中国中国台湾等;后者如英国、法国等。
2.中国行政程序法原则的探讨 :
(1),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利的行政程序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法律化,行政程序法则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设置的一种程序制约机制。以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其主要内容是:①事先说明理由。②事中听取意见。③事后告知权利。
(2)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用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程序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②行政资讯公开。 ③设立听证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
(3)程序公平原则。
程序公平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尤其是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公平地行使行政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源泉;对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来说,它是信服行政权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具有执行力量的保证。
程序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行政程序立法时,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
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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