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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18)

更新时间:2013-07-19 09:49: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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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1.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复议

  英国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包括三类:议会救济;司法救济(司法审查);行政救济。

  美国的行政复议就是其行政上诉制度。

  澳大利亚的行政复议是通过其行政申诉裁判制度体现出来的,而澳大利亚的行政申诉裁判制度,是围绕着行政申诉裁判庭而建立的。

  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复议

  法国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制度分为两类,即行政诉讼救和行政诉讼以外的救济。后者又分为议会救济、行政救济和调解专员救济。

  在日本、行政复议被称为行政不服审查。 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依附于其行政申诉制度。

  3.中国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发展:

  1990年12月24日《行政复议条例》公布,1999年4月29日制定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特征:1.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2.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 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

  《行政复议条例》第3条规定:“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主要要求是,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完成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

  准确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时,在事实的认定上、法律的适用上和决定的选择上最接近法定目标。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是因此遭受过分拖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一个复议案件经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具体说,是指不服从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相对人不服不能再申请复议,但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四)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条例》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这是确立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法律基础。

  (五)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确立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的立法根据。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复议机关不能采用调解方式审理复议案件,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指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处理的事项范围。包括: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行为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行为4.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为5.发放抚恤金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1.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 4.国家行为

  四、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功能: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①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②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③行政复议机关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这种机构与其它组织相比,有下列特征:

  ①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其特点与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庭类似。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专门解决行政争议和一定范围内的民事争议。

  ③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专门解决行政争议和一定范围内的民事争议。④行政复议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复议权。 ⑤行政复议机构间无业务上的领导关系和审级关系。

  五、行政复议的管辖

  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对相对人来说,管辖意味着相对某一具体分析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复议管辖的基本原则:上一级机关复议

  (二)具体规定:1.原级复议2.双轨复议3.一并复议4.自动复议

  六、行政复议参加人:(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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