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8)
第九章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基于行政职权进行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的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性。2.特定性。3.外部性。4.单方性。5.法律效果性。
二、行政行为的要素和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主体要素、对象要素、内容要素、形式要素、依据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①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③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①主体合格。 ②对象合格。 ③内容合法。 ④依据合格。 ⑤行为意思真实、一致。⑥行为程序合法。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法定规律。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是因种类而异的,主要有下列四种规则:1.即时生效。 2.告知生效。 3.受领生效。 4.附条件生效。
(四)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处理:
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处理,旨在解决三个问题:
1对行为本身如何补救?办法有两个:1.撤销无效行为。2.纠正无效行为,即实现或变更。
2对行为后果如何补救?如果无效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已经造成了损害,那么,在对行为本身进行补救(如撤销、变更)的同时,有关机关还必须对无效行为的后果进行挽回,即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救。
3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人作出,无效行为亦然。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2)是管理的行为。(3)是受益性行为。(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中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上体资格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原则是行政法治或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表现。
2.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1)公开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之前、之中、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方和有关关系人。
(2)公平原则:公平正直不偏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的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即不偏不倚原则。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遵守的的基本准则。其具体要求是:(1)一个窗口对外(2)一站式服务,政府超市(3)一次性告知(4)承诺期限。
4.救济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复议、诉讼
5.信赖保护原则
(1)涵义: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连续性,从而树立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赖原则,又称保护合法信赖原则。
(2)要求:①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公民充当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③变更要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能否转让,涉及对不同行政许可性质和功能的分析和判断。转让一般包括继承和买卖,其基本要求是事项和主体能够在实质上相分离。除了特许外,其余四种行政许可的性质都是准予特点人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主体与对象不可分离。
7.监督原则
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
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贯彻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的根本价值取向
(1)强调“国家辅助责任”“有限政府”思想贯彻到行政法治中即强调国家在实现经济行政的目标中,依靠多方合作和经济参与者的共同参与。
(2)突出合理性的要求。 (3)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2.许可设定事项:①安全事项。②特许事项。③认可事项。④核准事项。⑤登记事项。
3.许可设定的依据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因发生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它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特定的公民。 3.行政救助是依据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救助属于行政赋权行为。
(二)行政救助的性质:
1.获得行政救助是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利。 2.提供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3.行政救助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具有救助性质。
(三)行政救助的构成要件:
1.符合法定帮助条件:行政救助对象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情况的公民。
2.符合法定救助形式:行政救助的形式较多,不同的对象依不同的法定条件得到形式的帮助。
3.符合法定的帮助权限:行政救助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哪些行政主体有权实施哪些救助形式,法律通常作了规定。只有具备某种救助形式权限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该种救助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符合一定的程序:概括起来看,主要有申请、审查、批准、实施等,并要求书面形式。而且,由于行政救助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的物品登记、交接手续。只有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行政救助才具备法律效力。
(四)行政救助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救助的内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物质帮助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备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1)物质上的权益。(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2.行政救助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收留。(5)优待。(6)救灾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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