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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7)

更新时间:2013-07-17 09:38: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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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规定行政措施

  (一)行政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

  2.行政措施主要有下列特征:

  (1)从主体上看,有权规定行政措施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

  (2)从内容上看,行政措施侧重于规范行政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它并不直接规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3)从性质上看,行政措施是行政规范的一种形式,对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但它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形式。

  (二)行政措施的名称与规定程序:

  目前常见的名称有: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等。

  行政措施的规定程序不象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那么严格。可由行政首长或政府会议作出。

  (三)行政措施的法律意义:

  行政措施的法律意义不在行政诉讼方面。它既不能作为相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标准。行政措施对于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起很大的作用,它对行政主体其行政人的行为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

  七、发布抽象性的决定和命令

  (一)决定和命令以及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一种重要形式。

  在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中,有权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主体最为广泛。

  从中央人民政府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有权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二)决定和命令的法律地位: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该类决定和命令的程序以及决定、命令的名称,目前尚无法律作出规定,故没有统一的程序和名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属法律和法规,因而它在行政诉讼中没有直接依据上的意义,既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适用或参照规范,也不能作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但是,决定和命令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自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样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八、我国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与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

  1.制定机关众多。 2.数量巨大。 3.种类繁多,内容庞杂。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1.贯彻实施上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占有较大比例。

  2.所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都在根据本级政府职责权限制定创制性的管理规范。

  3.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仍然占大多数。 4.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数量差别很大。

  (三)存在的问题:

  1.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

  (1)超越权限规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歧视外地外国产品和企业 。

  (3)实行行业垄断,保护哈密行业产品,制定商品或服务。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项目。

  (5)通过规范性文件增加或减少行政执法程序。

  2.从制定和发布上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

  (1)在制定主体方面,除了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外,还存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

  (2)在制定程序方面,归案性文件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科学性随意性较大。

  (3)民主参与不够,透明度不高。 (4)公开化程度不高。

  (5)制定技术方面,照搬照抄比较普遍。 (6)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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