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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6)

更新时间:2013-07-17 09:37: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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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是基于以行为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形成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或者说,它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的单方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的反复适用性。

  5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依据性。 6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与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有四种具体形式:1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3行政措施;4决定和命令。

  四种抽象行政行为,即:1.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2.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3.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4.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又称准立法,次立法。是行政权膨胀和现代社会发展所致,早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理论严格禁止行政机关享有立法权。洛克认为行政机关享有立法权,专制的流弊将不可避免。

  四、制定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规的概念:①广义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的各种法规。②狭义的行政法规,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其它任何组织都封锁权制定行政法规。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此它肯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去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各级社会管理事务。

  (二)行政法规的名称与制定程序:

  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③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三)行政法规的效力范围、等级和诉讼地位:

  1.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它有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管理事务的权力。由它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自然具有全国普遍的拘束力。

  2.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3.行政法规在行政诉讼中居有重要地位。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相对人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其次,对人民法院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审判行政案件的准则和适用规范。

  五、制定行政规章

  (一)行政规章的概念:

  作为法定意义上的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市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

  (二)行政法上的行政规章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从主体上看,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是特定的。

  ①国务院各部和委员会。②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市人民政府,⑤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

  2从依据上看,行政规章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是后者的具体化。

  3从性质上看,虽然行政规章亦是行政规范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对它的制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它不是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不属于法的范围,但属于“准法”的范畴。4从内容上看,它不是对新的权利或义务创制,而是对已被法律和行政规定到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一种具体化。

  (三)行政规章的分类

  1依据制定机关: 中央行政规章 地方行政规章

  2根据调整范围: 专业性规章 地域性规章

  (四)行政规章的名称与制定程序

  1.行政规章的名称规定: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第322号令《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2.行政规章的效力范围、等级与诉讼地位:

  中央行政规章具有全国性效力,地方行政规章只拘束地方领域。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由于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性质不同,它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意义也就明显不同。

  首先,行政规章不能成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

  其次,行政规章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适用依据,但在行政规章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规章来断定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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