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房地产法串讲笔记(15)
更新时间:2013-07-12 09: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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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1、简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特征。
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动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因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无需事先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征地理由的合法性
(2)征地主体的唯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征地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3)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4)征地条件的补偿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2、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
贯彻“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