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房地产法串讲笔记(14)
六、建设用地制度
(一)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分类:
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划分,可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
按建设项目大小可以分为: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按利用性质可以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什么叫国家建设用地?其来源是什么?
答: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建设项目所需要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包括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城市基础设施等一切建设工程所需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要出让、租赁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首要条件是国家拥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划拨或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1)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2)国家依法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3)国有荒山、荒地,即将国有未利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农用地转用审批: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3、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
(1)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3)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4)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5)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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