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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房地产法串讲笔记(13)

更新时间:2013-07-12 09:39: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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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开发与复垦:

  1、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是为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简述土地开发的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

  (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开发未利用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国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3)农业用地优先开发。适宜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不能开发为农用地的,可以开发为建设用地。

  (4)保护开发者利益。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开发,开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3、简述开垦的范围和程序。

  答: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进行。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对可开垦的土地划定范围,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后依法进行开垦。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过开垦的科学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的目的,是保证开垦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论证和评估内容一般包括选定的可开垦区,对生态的影响

  是什么;是否有利于保护或改善当地的环境;是否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等。?

  (2)开垦土地要经依法申请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4、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坍塌、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实施: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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