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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房地产法串讲笔记(16)

更新时间:2013-07-12 09:44: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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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费用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青苗是指正处于生长阶段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当年或当季农作物的补偿,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在地上的工程物体,如水井、晒谷场、水渠管线、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

  (6)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国务院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四)临时用地的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将土地还给土地所有人。

  (五)乡(镇)建设用地:

  1、乡(镇)建设用地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农村集体投资或农民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事业、村办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2、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管理:乡(镇)企业用地的审批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村民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范围。宅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押问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而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不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限制。

  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设立抵押。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既包括乡镇企业建筑物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包括乡镇企业在抵押自己的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荒地抵押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登记,已经实行了承包经营,同时经发包方同意。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仅限于建筑物涉及所占用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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