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49)
更新时间:2013-07-05 14: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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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公司的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672.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
673.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种情形。
67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国际通例的借鉴。
675.定期会议可以研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职权内的任何事由并可作出相关决议。
676.临时会议首先应当由董事
会自动召集是合适的。
677.公司不设股东会的,则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兼决策执行机构。
678.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679.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680.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68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682.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别独立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83.从适用范围上看,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以设立.不存在局限性。
68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68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