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50)
更新时间:2013-07-05 14: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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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1600年英国首创东印度公司(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
687.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资合公司
688.股票股利又简称为“送股”。
689.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首先认缴注册资本的35%以上。
690.适格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691.适格的并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692.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693.加入公司的债权债务均要新设公司继承。
694.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95.公司如要公开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69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97.损益表,也称为利润表,是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69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99.不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例外情况下的股份持有必须符合法律事先设定的条件和原因。
700.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