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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43)

更新时间:2013-07-03 09:50: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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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法院接到重整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资格。(2)管辖。(3)重整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92.在企业进入解散的阶段,企业为公司的,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可以被视为为进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

  593.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594.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的决议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95.我国《公司法》规定为l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间,公司企业的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96.清算方案应当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全体合伙人批准确认,由法院介入的清算事务,则要报法院确认。

  597.在清算期间一旦发现法人企业之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的,应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98.企业清算完结后,即由企业清算机构制作清算报告,报企业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确认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99.和解是避免其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安排。

  600.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这一特征称之为企业的第二经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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