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42)
576.企业清算一般由专门的清算机构负责进行。
577.在我国《公司法》尚未作限制性规定。不过,在《公司法》颁布前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中曾规定一家公司控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10%时,该另一家公司部得向反向持有股份。
578.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579.公司向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应当将其财务会计报告在报纸上公告。
580.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582.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8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584.通知并公告通知债权人。按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日的10天内,公司应通知其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85.公司人格滥用者是为了自己利益,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不正当行为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即在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案件中的被告。
586.企业解散是企业将要水久性停止存在的前置事实状态。
587.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彻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588.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被称为公司整理制度。
589.从制度目标和价值来看,公司重整制度旨在积极挽救有重建希望的困境企业。
590.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出资人,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重整,只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