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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25)

更新时间:2013-06-27 13:43: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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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经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核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规定即予以登记,并发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于当日成立。

  327.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28.经过立法机关的慎重斟酌,增加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要求。

  329.定期会议可以研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职权内的任何事由并可作出相关决议。

  330.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331.经营权不能对抗所有权。

  332.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33.普通清算的法定程序:1组成清算机构;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及登记申报债权;3清理财产;4提出财产估价方案和清算方案。

  33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35.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处在控制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地位,就应当接受有线合伙人的监督,企业控制权不能完全被置于极端状态。

  336.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广泛的一种,也是最古老的企业形态之一。

  337.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8.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339.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40.按所在区域划分,可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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