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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21)

更新时间:2013-06-26 10:55: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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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性经营决策机构,

  262.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26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1操守标准;2忠实义务;3勤勉义务

  264.董事会的职权有:1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董事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和平、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65.董事会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66.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67.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268.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69.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70.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71.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国家公务员担任,且为专职,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白持,熟悉经济工作。

  272.监管的目标是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资产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73.在担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不再同时担任公司内其他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的董事为外部董事。

  274.在企业进入解散的阶段,企业为公司的,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可以被视为为进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

  275.按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2年内股东的出资必须全部到位;投资公司的限制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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