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20)
更新时间:2013-06-26 1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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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247.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248.外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公司和外商合资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确立股东会或一人股东为最高权力机构
249.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该外国公司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要承担民事责任。
250.外国企业出资方式,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2年内股东的出资必须全部到位;投资公司的限制是5年。
251.外资企业投资者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52.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253.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54.董事长、副董事长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
255.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
256.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会议;(2)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3)检查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257.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58.董事一般均由股东大会任免。
259.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60.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