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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22)

更新时间:2013-06-26 10:58: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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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40条明确规定持有公司是1/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当负责召开。

  280.1873年1月在上海设立轮船招商局。

  281.2007年3月16日,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82.2007年3月20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汇丰、渣打、东亚、花旗四家银行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法任银行.

  283.2006年2月我国的美元储备超过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美元储存国。

  284.依据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合作企业为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的最后到位时间为合作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两年内,投资公司则为5年内。

  285.20世纪9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准则主义的企业设立制度已在其中有所体现,并且在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和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286.1892年4月,德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是最早的立法。

  288. 1600年英国首创东印度公司(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

  289. 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290.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标准,其中,有限公司由原来分行业的10-50万元降至不分行业一律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借以满足投资者采用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投资的要求,特别是给普通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提供方便。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另有最低标准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291.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规定:股东和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92.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其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均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要求,因此,合作期限的长短往往与外方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系,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企业则期限要长一些,反之则会短一些。

  294.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审批的文件主要是: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文件5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其他文件。

  29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出资:1出资方式2出资比例3出资期限4出资变更

  29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97.《意向书》是表明中外合资者关于创办合资经营企业有共同愿望的一个文件。

  29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9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的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具他经济组织,政府机构以及个人不可以作为合作方。

  30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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