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83)
更新时间:2013-06-14 14: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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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苏联刑事立法
一、1922年苏俄刑法典
1922年5月24日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同年6月11日施行的《苏俄刑法典》是苏维埃国家第一部刑法典、最有代表性的刑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其他苏维埃共和国以它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
1924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1926年根据这个文件对《苏俄刑法典》进行了修正与补充。
1922年苏俄刑法典的基本特点是:
1、法典明确提出了犯罪的实质定义。
2、刑法典规定了类推原则。
3、规定了多样化的刑罚种类(11种),并使用社会保卫方法(4种)。
4、法典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惩罚与感化结合起来,体现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
二、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与1960年苏俄新刑法典
1958年12月2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共四章47条,实际上相当于刑法典的总则。它将适用类推的规定废除了,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剥夺自由、流放、放逐、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剥夺担任某种职务或某种活动的权利、罚款、公开训诫。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军衔或专门称号。死刑是作为非常的刑罚方法而保留的。为与之保持一致,1960年10月27日通过新的《苏俄刑法典》,废除了1922年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