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76)
第三节 民法与经济法
一、两次大战间民法的变化
1898年民法的财产法部分通过单行法得到调整,而具有封建性的亲属和继承两编未任何变动。一战后,修改民法呼声高涨,政府只好成立组织临时法制审议会进行修改,保守派与改革派争论,妥协结果是1927年政府以草案形式公布了民法修改纲要,但没成为法律。
日本法西斯统治确立后,对个别不重要条款修改,其他未予考虑,反面公布《国体之本义》1937、《臣民之道》1941、《战时家庭教育指导纲要》1942等,美化封建法西斯忠孝思想,服从法西斯统治需要,为发动侵略战争服务。
二、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
二战后日本政府对民法进行修改。废除了带有封建色彩的户主及家族制度,规定家庭以夫妻和父母为核心,夫妻关系也改为双方有平等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也由控制支配关系改为在平等基础上尊重子女的人格。结婚强调双方自由合意为基础,取消了成年人结婚须经户主或父母同意的规定,离婚理由上废除了有利丈夫的规定,反映了婚姻自由原则基本得到贯彻,妇女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随着家长制为基础的家族制度的废除,类似嫡长继承的家督继承制度也取消。财产继承,按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的法定顺序;兄弟姐妹继承份相等,体现了子女平分遗产的原则,同时,配偶可参加任何一个顺序,保证了妻子的继承权。
总则、物权和债权修改不大。总则规定“私有权应尊重公共福祉”,要求遵守诚实信义原则,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因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原则仍是日本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总之,日本民法典的修改以资产阶级形式平等代替了封建的等级依附,以资产阶级的内容取代了封建主义的传统,是日本民事立法史上的根本进步。
三、战后日本经济法概况
战后日本经济法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占领时期和独立以后。占领时期经济立法是把盟军的经济政策具体化、法律化,原则与任务是:一是实现经济非军事化;二是确立和平经济;三是建立民主化经济,到《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已基本完成。1952年后独立开展经济立法活动。
日本经济法调整范围广泛,从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资源与市场的控制、商品货币关系的调节,到消费政策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经济法以众多单行法形式存在。1947年制定《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禁止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还有战前制定战后继续生效的《排除经济力量过渡集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1962《不当赠品类与不当标志防止法》,以上构成了一个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系统,是日本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领域。日本经济立法大都有罚则,被称为经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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