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77)
更新时间:2013-06-08 14: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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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法
一、两次大战期间刑法的变化
一战后,要求修改1907年刑法典的呼声也很高。1926和1927提出《刑法修改纲领》《刑法修改预备草案》,但未能成为正式法律。
法西斯统治后,1941对刑法作了部分修改,以加强法西斯统治,还规定了散布虚伪事实罪、妨害国民经济运行罪等统制言论的条文。同年对《治安维持法》修改,引入预防拘束制度,还有《国防保安法》以保护国家机密。还有许多特别法,如《战时管制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法》《不稳文书临时取缔法》等,1942的《战时刑事特别法》是其集大成者。
1922制定翌年实施的《少年法》是两次大战间日本刑法上的新事物,兼有行政处分、刑法和审判法的性质。少年犯指14-18岁的犯人,未满16岁的除特殊犯罪外不处死刑或无期刑。未满23岁的仍按少年犯对待,死刑和无期刑外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则不记前科。免予刑事处分或有触犯刑法危险的人,通过保护处分进行矫正。保护处分是一种行政处分或保安处分,有训诫、写保证书、送感化院、送医院等九种方式。
二、战后刑法典的修改
分为两步,占领时期修改分则中带有明显封建军事法西斯色彩的条款。到70年代,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1974法制审议会批准《改正刑法草案》、1980国会《关于修改部分刑法的法律》中修改要点如下:1、重新确认罪刑法定主义原则。1880年刑法曾规定,1907年刑法将其取消。2、废除杀害尊亲属罪。3、量刑的主观主义更加突出,具有代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