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75)
更新时间:2013-06-08 14: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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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46年日本宪法
1、1946日本国宪法的制定
1945日本投降后,要求重新制定宪法呼声高涨,于1946年3月颂宪法修正案纲要,4月提出宪法条文草案,议会通过后交枢密院裁决,最后经盟军同意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实行,通称新宪法。除前言外,共11章103条,用口语体写成。内容受美国宪法强烈影响,如三权分立原则、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等。
2、1946日本国宪法的特点
A、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
B、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用承认“国民主权”的英国式责任内阁制代替了明治宪法确立的超然内阁。内阁是最高行政机关。帝国议会改称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财政、监督和国政调查权。
C、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
D、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1946年日本新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日本学者把日本新宪法的基石概括为“民主、人权与和平”三大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