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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73)

更新时间:2013-06-07 14:02: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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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945年日本投降后,以1952《旧金山和约》为分界线,前一阶段进行改革,后一阶段致力完善。

  1、1952年前法律制度的改革

  战争结束后,美进驻日本,日本立法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在占领政策指导下进行的,任务是实行法制改革,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原有军事法西斯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和法律,修改民、商、刑、诉讼法等主要法典。同时仿效美国模式对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朝和平民主方向迈进一大步。但美日集团奉行一条反人民的路线,使战后法制改革带有两面性。如新宪法一方面把天皇保留下来并确立了财阀地主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较多列入一些和平民主的条款。民刑法中露骨的带有封建军事法西斯的内容被废除了,但某些不利于人民和具有封建残余性的规定存了下来。总之,进步的一而是主要的,是世界和平民主力量和日本人民为政治民主化而斗争的产物。

  2、1952年后法律制度的完善

  1952《旧金山和约》生效标志日本被占领状态的结束和独立的开始,日本这段的立法任务,主要是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种单行法,社会、经济改革有关的立法受到特别重视,教育立法也发展起来。今天日本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善了。但这一时期,统治集团颁布了许多反动法令,如1952《防止破坏活动法》、1953《限制罢工法》、1960《防止政治性暴力行为法》等,存在一种反民主、反人权和反和平的逆流。

  总之,战后40年来,日本由原来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原因是美国法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

  日本当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英美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刑法和民法等领域基本上以罗马日耳曼法为基础;日本固有的某些制度,也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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