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72)
三、1871年刑法典的修改
废除法西斯刑法,恢复1871年刑法典,但作了较大修订。1951年8月颁布《关于刑法修改的第一号法律》对判国罪作了修订,1954年在联邦议会中设立刑法改革委员会,1969年,刑法改革委员会颁布了两个刑法改革法令,1975年制定了新刑法典《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15日刑法典》。
新刑法典反映了联邦德国刑法改革的主要成果。首先,根据1949年基本法废除了死刑。其次,法典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包括一系列剥夺自由及不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但不适用于罪行严重的人。再次,法典扩大了缓刑适用的范围,反映了刑罚具有防范和改造罪犯目的的刑法思想。
1976、1982分别制定了二部惩治经济犯罪法。
第二十章 日本法律制度(现代)
第一节 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与改革
一、两次大战期间日本法律制度变化的一般概况
从一战开始到二战结束30年间,以1932年为界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法律越来越详密化,后一阶段越来越法西斯化。
1、1932年前法律制度的详密化
一战前,形成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官僚、军阀、财阀三位一体的统治体制。由于垄断资产阶级地位日益上升,又由于1918群众性抢米运动(米骚动)和1922日本共产党成立,使日本政府一方面给自己的反动统治披上一件议会民主的外衣,另一方面,对六条法文进行修订,并制定大量详密的单行法规,缓和工农不满情绪。即使明治宪法未作任何变动,但在解释和具体运用上同过去大不同,促进“政党政治”的实现。
这一时期日本从英美法中引进了少年法(1922)和陪审法,产业立法、社会立法有了进一步发展,产业立法有《军需工业动员法》、《铁制业奖励法》、《出口补偿法》、《资本集中法》、《米谷统制法》。详密化时期社会立法包括劳动关系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类,虽不发达,但出现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2、1932年后法律制度的法西斯化
日本法西斯制度不是突变而是渐进的,军部起了决定性作用。1931由军部挑起的“九一八”事变和1932年政友会首相犬养毅被少壮派军人暗杀,标志政党政治的结束和走上法西斯化的开端。日本法律制度的法西斯化,随着日本法西斯政治体制的逐步确立而逐步实现,呈现相应阶段性。
日本法西斯化法律制度的建立,并没有废除原有的法律,而是通过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修订,更主要是通过制度一系列单行法和国家主义统治立法来实现的。主要有:
A、《治安维持法》(1925)。又称为“危险思想法”。
B、《国家总动员法》(1938)。服务于战争的典型的法西斯法令,政府有权征用一切人物力。
C、《战时刑事特别法》(1942)。加强对“变乱国政”即反对法西斯的行为的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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