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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5)

更新时间:2013-05-31 13:43: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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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家庭法和继承法(英现代)

  一、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变化

  1、以感情破裂原则取代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1923国会婚姻法规定夫通奸妻可申请离婚,改变了1857《婚姻案件法》对妇女离婚条件过严的不平等规定。1969《离婚改革法》把感情决裂作为离婚的主要根据。1973和1977的《离婚案件规则》规定结婚未满3年者不许离婚,还规定了司法分居条款。

  2、废除了“夫妻一体制”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由1935《婚姻改革法》规定。

  二、继承法方面的变化

  1、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有两点:一是1935《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法》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一是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限制。

  2、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废除了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不同继承原则的规定,并一律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配偶、子女、双亲、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

  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继承权。1969《家庭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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