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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6)

更新时间:2013-05-31 13:44: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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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商法和社会、经济立法

  一、商法

  英国无单独商法部门,现代英国形成完整商法规范,包括货物买卖、商业代理、合伙、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和运输法等部门。

  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

  1、英国无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明确。

  2、英国商法在18世纪纳入普通法体系,大部分商事案件由普通法法院管辖,少数由衡平法院管辖,因而,商法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法国商法惯例也很重要,但由于有统一商法典,地位自然不如英国惯例高。

  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指人们对他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的精神财富,即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类。

  1、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三方面。

  A、发明专利。英国1623颁布《垄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个专利法,规定了14年的专利权。英国现行专利法是1977年通过的,规定专利期为16年。

  B、工业品外观设计。1949年颁布《外观设计登记法》,外观设计是商品制成后可供欣赏或判断的外观特色,享有5年专有权,可至15年。

  C、商标。英国最早商标权是1862年制定,现行商标法是1938颁布的《商标法》,有效期7年,可再处长7年。

  2、版权。英1710颁布的版权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现行版权法是1956年颁布的《版权法》,版权自作者死亡可持续50年,未发表作品自发表起再续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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