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46)
第三节 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一、法国民法的制定和渊源
1、制定
法国革命后,资产阶级提出统一民法典的要求,历届革命政权制定了许多单行法令、决议、命令,著名的如1789年7月关于废除封建制度和封建特权的决议,8月宣布废除封建制度、贵族特权的法律《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雅各宾专政时期颁布三项重要法令:A、将收归国有的教会、贵族土地分为小块卖给农民;B、农民得自主分配公有土地;C、全部无偿地废除封建义务。革命为统一法国法律开拓了广阔的道路。
但制定统一法典仍经历曲折进程。1793、1796、1799著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等三次提出民法典草案都被否决。
1800年拿破仑统治稳定后着手制定民法典。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下令通过36章的《法兰西民法典》。
但法国模式并不符合日本当时的国情,不久就酝酿对它进行修改(如刑法典),但一再宣布延期实施(如民法典)。这几部法典在日本法制史上称为“旧刑法”“旧民法”“旧商法”。
2、确立阶段(1889-1907)。德国法更适合日本国情,于是引起了日本法典编纂由仿效法国到仿效德国的转变。1889年明治宪法的颁布是这种转变的开始和标志,它是由明治维新的元老、资产阶级化贵族的代表人物伊藤博文领导下制定的,大量抄袭了普鲁士宪法的条款。
宪法颁布后,成立法典调查委员会,对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按德国法典的编制进行修订。到1907年新刑法典公布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诉法、刑诉法和法院组织法都编制完毕并定型化,日本近代法制确立起来。日本在接受法国法或德国法时,也保留本国因有的规范和惯例,使日本近代法制具有兼收并蓄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