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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45)

更新时间:2013-05-28 13:38: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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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国行政法概况

  1、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行政法产生于大革命之中,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

  在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时代,王家普通法院利用职权干预行政事务,大革命爆发后,首先废除了这种权力。1790年3月16-24日的法律坚持司法和行政分立的原则,要求民事法官不得过问行政活动。1791年宪法规定,“法庭不得干涉立法权的行使或停止法律的执行,不得侵犯行政职务,不得对行政官因其职务上的原因而将其传唤”。这些都为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院的产生扫清了道路。

  1799年执政府创建了行政法院。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不断扩充,其与人民群众的矛盾突出起来。1799年宪法规定设立参政院,由第一执政兼院长,下分5个小组,4个小组负责撰拟法律草案,为执政府的咨询机关,1个小组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它是中央一级的最高行政法院。其下级法院是各省设立的参事院,地方行政长官是当然的参事院院长。在法国开始产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双轨制,促进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并使它具有特色。

  但确立双轨制经历了漫长岁月。1872年5月24日法律才使行政法院不再是协助国家元首的从属机关,成为一个独立作出裁定的主管机关。但人们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吏的控告仍旧援例先向有关大臣提出,直接上告到国家行政法院的案件极少,行政主管机关与国家行政法院共享“上诉受理权”。国家行政法院独享行政案件的受理权既司法委任权是在1889年12月3日著名的卡多案例后,国家行政法院终于取得独自行使行政裁判的权力。

  行政法院组织上独立和它独自行使裁判权一样经历了漫长演进过程。1806年法律才确认诉讼委员会作为参政院中专门处理行政司法案件的部门,1831年这个部门才开始活动,发行判决书。1849年后才比较独立进行审判,完全独立审判已是19世纪末的事了。可见,法国的行政法院独自和独立行使行政司法权,形成与普通法院对等的双轨制经历了近百年的进程。

  2、法国行政法的特点首先,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这是法国法的重要特征。其次,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基本上未形成法典,许多重要的行政法规范都由判例产生。最后,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凡属行政机关和公民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行政法或公法的一般原理,适用普通法是例外。法国行政法对罗马日耳曼法系很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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