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47)
第二节 日本帝国宪法
一、帝国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1、明治维新后,日本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但在政治经济中保留浓厚封建残余,对工人和农民的剥削相当残酷,存在尖锐的阶级矛盾,工农运动高涨。同时,中小资产阶级与中小地主也对明治政府的政策表示不满,在统治阶级内部发动“自由民权运动”,与工农运动一起对天皇政府形成巨大威胁,当权派不得不答应制定宪法。
1882年天皇派当权派伊藤博文等四人去欧洲考察宪政和国家制度,重点考察了德国,认为普鲁士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最适合日本的需要,学习了如何披着宪法的外衣推行天皇制的统治。伊藤回国后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在一个秘密地点经过枢密院讨论后便算通过,于1889年2月11日纪元节(日本建国节)由天皇正式颁布,同时还颂了宪法的附属法-《皇室典范》、《议会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贵族院令》等。
2、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1889年宪法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共7章76条。有三个基本特点:
A、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B、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
C、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非常狭窄,并且这些权利也还受种种限制。
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
由于日本资产阶级软弱性使封建势力在政治上仍占主导地位,在国家制度上的表现便是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二元制君主制。特点是,天皇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军部脱离内阁独立行使军权,议会作用微不足道。
1、天皇。宪法赋予天皇权力非常大,享有最高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统率权,但受以下牵制:一要按照宪法条文规定,二要听取枢密顾问和元老的意见。所以明治维新后的天皇制叫做近代天皇制。
2、内阁。是从属于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由国务大臣组成,首相经元老推荐天皇任命,大臣由首相提名天皇任命。
3、军部。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部)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军部在宪法中无明文规定,但受到宪法承认,而且权势相当大,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被称为“二重内阁”。
4、议会。称为“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日本议会是为标榜宪政而设立的装点门面的机构,即使在形式上也不是最高立法机关。
总之,明治宪法是一部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反人民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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