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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55)

更新时间:2013-04-16 10:24: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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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领会]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强行法规则包括哪些?

  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强行法规则包括:禁止灭绝种族、禁止奴隶制、禁止海盗行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

  27. [领会]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有哪些?

  根据《公约》第54条至第64条以及第73条的规定,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有:条约期满、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面废约或退约、新约取代旧约、条约不能履行、当事方共同同意终止、情况的基本改变、一方重大违约、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发生敌对行为、与新强行法冲突,等等。

  28. [识记]简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持的态度?[201007单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关于‘情况的基本改变’的规定在许多方面是现有国际习惯法的编纂……情势变迁所指的情势改变必须是根本性的……变迁必须造成条约义务的扩大。强调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受一定条件的严格限制,这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29. [应用]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势变迁原则之间的关系?

  情势变迁原则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作为条约法中并存的两个原则,两者并不矛盾。

  (1)因为,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所指的“条约”必须是以有效为前提。

  而所谓的“有效”,除了条约本身应是平等条约、不与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外,还必须有履行的实际可能。如果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造成了履行条约的实际不可能,那么有关当事国终止、修改、退出或停止施行该条约是合乎情理的。

  (2)但是,由于情势变迁原则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缔约国往往凭主观意志决定,甚至滥用该原则。

  这不仅违反了该原则的初衷,也损害了条约的效力和权威。因此,《公约》在坚持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基础上,对情势变迁原则采取慎重的态度。

  (3)这表明,在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基础,情势变迁原则是例外。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强调条约关系的稳定性,而情势变迁原则着眼于正义的价值,这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如完全不承认这一原则的适用,由于情势的根本变化,可能导致条约的一方当事国负担的义务过重而违背正义的事态发生。”晚近的国际司法实践也强调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重要性。

  30. [应用]我国关于缔结和批准条约的程序有哪些?[201004单选]

  为了健全缔约方面的法律制度,保证国家缔约权的正确行使和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合作关系,1990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关缔结和批准条约的程序如下:

  一、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程序

  该法第5条规定:

  1、由国家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定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国务院审核决定;

  2、以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定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国务院审核决定;

  3、以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二、条约的批准和核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31.第八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条约的特征和适用,掌握条约缔结的程序、条约保留的规则和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对条约的解释规则和造成条约无效、终止的情况或原因应有较深入的认识。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关于条约解释的通则,总的来说,条约的解释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依条约的用语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考虑其上下文,善意地加以解释。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之规定。解释条约的一般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善意解释条约

  这指的是应从诚实信用的立场对条约进行解释。

  2、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

  这指的是按照法律文件的条文用语之字面意思和通常意思,来阐释法条的含义内容。

  3、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

  这指的是将条约作为一个整体而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

  4、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

  这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明的目的和宗旨,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意义。

  二、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根据《公约》第32条关于“解释的补充资料”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得使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包括该条约的准备资料及其缔结的情况在内”:

  1、用作证实由于适用上述解释方法或原则所得到的意义;

  2、如果适用一般原则得出的解释不明或难解,或显然不合理或荒谬。

  三、多种文字条约的解释

  一项条约有时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写成。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第33条规定的解释规则为:

  1、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3、应推定条约用语在各种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4、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奏效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求出条约的真正含义。

  24. [领会]造成条约无效的情况或理由有哪些?[200904简答]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6条至第53条规定了条约无效的各种理由或情况,它们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这种情况指的是缔约者无缔约能力。

  (2)错误

  错误指条约中有不属于当事国本身造成的重大错误。

  (3)诈欺和贿赂

  诈欺与贿赂同错误一样,在条约法实践中很少见到。在条约法上,诈欺是指一国故意以虚伪的陈述或其他不实的行为欺骗对方,使对方陷于错误而同意与它缔结条约。贿赂指的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缔约谈判代表行贿,使对方陷于错误而同意与它缔结条约。

  (4)强迫

  强迫包括对一国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两种情况。

  (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根据《公约》第53条的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国际强行法)相抵触的无效。

  25. [识记]在诈欺的情形下缔结的条约会产生怎样的后果?[200807单选]

  诈欺与错误一样,并不自动地使条约无效,而是为有关缔约国提供了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之同意的权利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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