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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十一章

更新时间:2013-04-12 12:58: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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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具体经一活动的法律规则

  1、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保证人。

  最后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承兑人是第一债务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本票的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最后持票人。

  自付票据是出票人的。

  本票中没有承兑制度。

  2、支票的付款银行一般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而是票据关系人。

  3、我国票据法规定,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选择)

  4、各种票据共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和背书;单属于汇票的票据行为有承兑;仅汇票和本票中可能有,支票中没有的行为是保证行为。(选择)

  5、票据行为的特性:(简答)

  (1)要式性;(2)抽象性;(3)文义性;(4)独立性;(5)连带性。

  6、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①实质要件;②形式要件;③其他要件―交付。

  7、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选择/简答/论述)

  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在到期人前得不到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8、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

  (1)必须给付对价;(2)手段必须合法;(3)主观上应具备善意。

  9、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必须从无权利人出去的票据;(2)必须是依背书和交付取得票据;

  (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10、对于票据伪造,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11、票据法的主要补救措施: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时通知付款人。公示催告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除权判决:是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决。

  12、票据具体运作制度:

  (1)出票制度;(2)背书制度;(3)承兑制度;

  (4)保证制度;(5)付款制度;(6)追索权制度。

  13、票据相对应当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14、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5、在我国,票据的保证为汇票、本票共同具有的制度。支票无保证制度。

  16、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

  ①汇票持票人须为合法的持票人;

  ②须有法律规定的可引起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存在。

  (2)形式要件:

  ①以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②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及其他合法证明。

  17、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持票人遵期提示票据,是追索权的保全手续;

  (2)持票人依法取得了相关证明。是追索权的保全手续;

  (3)拒绝事由的通知; (4)确定追索对象。

  18、保险当事人:投保人(要保人)和保险人(承保人)。

  19、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0、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单是重要的保险合同。

  21、保险合同的特征:

  ①是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②是一种射幸合同; ③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22、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23、保险业务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24、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便构成保险利益。(简答,去年考名词)

  25、保险利益的特征:(1)适法性;(2)确定性;(3)计算性。

  26、投保人的义务:(简答)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是够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3)防灾减损义务;(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27、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②责任保险合同;③信用保险合同;④保证保险合同。

  28、超额保险:指保险金额大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29、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0、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

  (3)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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