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第十七章简答题要点
1、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简述放火罪的构成特征。
答:(1)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它们只影响量刑。
3、简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答:(1)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
②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③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2)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或者毁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也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简述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
答:(1)本罪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①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
②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2)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本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实践上看,劫持者总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但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简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罪的构成特征。
答:(1)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①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必须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
②必须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3)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
6、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特征。
答:(1)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②必须有投放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③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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