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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可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4-04-30 10:29: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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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可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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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虽都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都具有法律行为的外观。

  (1)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其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力业已发生,未经撤销或已过除斥期间后,效力并不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主张权利的人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4)其效力消灭的时间限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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