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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4-04-28 10:27: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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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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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的部分仍然有效。

  案例:

  某饮料厂向某牛奶场订购10吨鲜牛奶,在收货时发现有9吨为鲜牛奶,另外1吨则为已变质的牛奶,因此拒付这1吨劣质牛奶的货款。牛奶场不同意而诉至法院。法院支持饮料厂的做法,确认这1吨劣质牛奶的买卖无效,而9吨鲜牛奶的买卖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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