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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4-04-08 13:36: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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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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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应当注意相关的另一概念“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在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定义性规定的同时,创设了“民事行为”一词。这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的概念,应当加以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精神,所谓“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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