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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法人的终止

更新时间:2014-04-08 13:27:54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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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复习:法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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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终止

  (一) 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法人被解散;?

  3、法人目的实现;?

  4、企业法人破产;?

  5、其他原因。

  (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难看出,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就企业法人而言,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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