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人身权(2)
第二章 人身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摄影、摄像、美术创作等手段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1、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2、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使用他人肖像的目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2)未经本人允许。
四、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1、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2、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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