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物权(3)
五、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2、占有的成立
占有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占有的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占有的客体以有体物为限,必须是特定物、法律允许占有的物;
(3)事实上的占有,对物的支配是现实的。
3、占有与占有权
占有是一种事实,当这种事实为法律所保护就会产生权利。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4、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依据无权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时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而作出的分类。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从而误以为有权占有的占有。
恶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的占有。
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其占有的适法性时,即推定为其适法占有。
2、即时取得(善意占有)
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将该动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设定他物权时,善意的受让人自取得物的占有之时,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3、善意占有的条件
(1)占有物必须为可依法流通的动产;
(2)非法处分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3)第三人因交易而从非法处分人处继受取得占有;
(4)第三人须善意取得占有
4、即时取得的效力
(1)善意第三人因其占有的目的而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自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时起,原所有人丧失使用权,同时引起向无权处分人的返还不当得利权或赔偿权。
5、占有时效
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应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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