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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物权(2)

更新时间:2013-10-18 14:54:06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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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物权

  四、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定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属于他物权;

  (2)具有价值性,属于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3)具有担保性,属于担保权。

  为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设立;

  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质权)

  (1)抵押权

  (2)质押权

  (3)抵押权与质权的设定

  抵押人、出质人必须具有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质物必须是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有书面抵押、质押协议,依法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占有;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抵押权关系与质权关系的内容

  ①抵押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方便条件;

  履行义务后收回质物;

  索回抵押物、质物余额;

  ②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变卖抵押物、质物;

  优先受偿;

  返还抵押物、质物余额;

  妥善保管质押物;

  (二)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 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 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 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 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2013年成人高考考试时间确定:10月26-27日 

?2013年成人高考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更多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频道   成人高考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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